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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什么是龙头企业?

2、龙头企业

  承办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报条件      (一)已挂牌的省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增加值70%以上。      (三)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费,不亏损。      (四)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1亿元以上,去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     (五)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规模10亿元以上。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七)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经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的企业资信情况;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供证明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      (二)填报《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      (三)申报的企业要准备好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VCD(约20分钟,待入选后再上报)。     (四)地级以上市级人民政府或厅级单位出具同意推荐函。    三、审核申报程序      (一)省农业厅根据以上申报条件和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统一造表,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讨论。      (二)根据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结果,专报省政府办公厅核准。      (三)以省政府名义报农业部审批。        承办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报条件      (一)必须是地级以上市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在3亿元以上,其它地区在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  龙头企业(Corporate champion)   龙头企业是指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被称之为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涵盖三个产业,可以是生产加工企业,可以是中介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它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肩负有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只要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够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走市场的,都可以当龙头。根   据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的文件规定,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的标准:   一、是我国东部地区的企业固定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近3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二、是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是带动能力强,产加销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四、是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重点龙头企业应建成管理科学、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现代企业,成为加工的龙头、市场的中介、服务的中心。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国家在基地建设、原材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重点龙头企业具备的特点   1、规模较大   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   2、经济效益好   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带动能力强   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4、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且较稳定。   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金融政策   (1)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安排贷款计划,及时增加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支农资金需要。   (2)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支农重点,完善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3)以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农业、特色农业为重点,加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   (4)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创造条件。   (5)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农业,促进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财政政策   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地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三、税收政策   (1)内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减免: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经贸   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投融资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资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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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dkdd.net/post/2731.html发布于:2025-11-21